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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检测通 时间:2015-08-18
中国是机电产品生产大国、消费大国,同时也是机电产品出口大国,国外机电市场的变化对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欧盟是我国的贸易伙伴之一,机电产品是我国对欧盟出口第一大产品,2013年出口1,768.5亿美元,占对欧出口总额47.8%。
欧盟制定了针对机电产品安全、电磁兼容、能耗以及环保方面的诸多技术法规要求,并制定了大量的安全、能效及环保标准,中国对欧出口受到欧盟日益严格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影响。本文主要对欧盟机电产品的技术法规体系进行研究,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提供借鉴意义。
欧盟机电产品主管机构
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的职责分工
目前欧盟委员会在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主要是对新法规的立法、司法、协调以及推动各项法规的实施。
(1)立法,即起草制定法规并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通过,实施消费品安全的新法规,目标是协调各成员国利益,使各国关于消费品安全的技术法规尽可能趋于一致。
(2)司法,即督促各成员国有效执行一般产品安全指令(GPSD,2001/95/EC)、部门指令等产品安全法规,组织开展执法活动,并负责相关法律解释。
(3)协调,即组织欧盟范围内产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协调各国开展风险产品控制和查处。
(4)推动,以资金投入和人员培训等方式,推动欧盟各国加强消费品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同时支持欧盟和各成员国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发展。
机电产品技术法规和标准
对于欧盟机电产品来说,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欧盟逐步形成了主要针对机电产品的安全、电磁兼容、能耗以及环保方面的诸多技术法规要求。机电产品方面的技术法规主要有《通用产品安全指令》、《低电压指令》、《电磁兼容指令》、《RoHS指令》、《包装与废弃物指令》、《医疗器械指令》、《ErP指令》及其相关实施措施等,这些技术法规是强制的。
欧盟标准一般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包括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等。
欧盟协调标准是欧盟委员会委托、认可的欧洲标准化机构(CEN、CENELEC、ESTI)制定的技术规范。如果设备符合欧盟官方公报(OJ)上公布的协调标准、或国际标准或制造商所在国的国家标准,可推断该设备符合指令的相关要求。协调标准不是强制的,它为设备提供了一种标准的、可重复的、准确的、可接受的评定方法,通常优先选择协调标准。
目前对于机电产品,涉及的协调标准有数千个,主要是欧盟官方发布的《低电压指令》、《电磁兼容指令》、《机械指令》、《能效指令》及其实施条例中所列的协调标准,涉及低压开关和控制装置、电机装置、照明装置、电缆、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等多类产品。
标准与法规的关系
欧盟采用的是技术法规与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相结合方式。技术法规和标准对产品提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要求,而合格评定程序则规定了如何确定产品符合要求,它是检查产品是否符合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具体操作方法。欧盟技术法规是由欧盟理事会、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等立法机关制定的,是强制性的。标准是由民间、非营利性的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是自愿性的。标准在技术法规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果立法机关在技术法规中引用某些标准,或者以某种方法采用该标准,该标准就成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对完善中国机电产品法规体系建立的启示和建议
欧盟制定了一系列严谨的立法规则,并且形成了一套科学有效的技术法规运行的模式,保证欧盟法规体系的高效规范有序地运作。对于我国机电产品法规体系建立来说,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欧盟机电产品的技术法规主要针对涉及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环境等的技术要求,对于其他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制定技术法规,而由社会或市场参与者指定或选择所需要的技术要求。技术法规是欧盟理事会、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等立法机构制定的,其性质是强制性法律法规。
欧洲的立法程序繁琐,而欧盟新方法指令是一种比较灵活的技术协调措施,立法者只需要制定技术法规,而标准由欧盟标准化组织来完成,这样充分利用技术标准制定人员的技术专长,同时又节省了大量经费。由于标准组织在制定标准时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具有公开和透明性,因此得到了广泛承认;按照欧洲标准化组织的章程规定,每5年要对标准进行修订,使标准反映了最新的技术发展现状。
这种模式体现了政府对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负责,而在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上给予市场较大的灵活度。我国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应逐步放开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过度管理。因此技术法规的范围应限制在国家安全、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环境等,对于企业的技术活动不做干预,而在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上用标准去规范。
(2)欧盟企业界人士在制定标准方面非常积极,有强烈的标准化意识,都力图将先进的技术成果转化为标准。而中国企业由于自身技术和资金条件的限制,在标准制定方面缺乏带头的作用,不得不由政府制定一些强制性的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化机构属于政府机构,与市场的关联度较弱。我国应密切跟踪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在制定国家标准时,更多地以市场为导向,发挥企业的积极性。
(3)合格评定是市场经济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市场准入的验证条件。欧盟为保障投放市场后的机电产品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在技术法规中对合格评定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较多,但是用于强制性认证中的标准较少,有大批的强制性产品标准在规范产品质量过程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强制性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相脱节,强制性标准中未对合格评定程序做出相关规定,从而导致我国的强制性标准无法发挥技术法规应有的作用。
(4)由于机电产品随着科技飞速发展而大量增长,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导致产生大量废弃物;同时机电产品本身就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对环境产生巨大影响。在此背景下,欧盟的WEEE和RoHS指令出台,并且向世界各国扩散,各国纷纷制定针对机电产品的各项环保法规,有关电子废弃物回收和有害物质控制的标准因此应运而生。在环保方面,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还属于自愿性认证,对企业没有强制的约束力。因此,尽快将废弃物回收和有害物质控制纳入强制性管理范畴,将有利于机电行业向更加环境有利化的方向发展。
(5)随着节能低碳日益成为各国最为关注的热点话题,欧盟越来越重视机电产品的节能环保设计和能效指标。欧盟率先推动了机电产品的环境化意识设计工作,发布了ErP能源相关产品的生态设计指令,规定了电视机、洗衣机、冰箱、空调及办公类电子电气产品等十多种机电产品的最低能效要求。而中国目前对于能效的强制要求只有能效限定值和能效标签,且其最低能效要求都较欧盟要低,也与中国目前的机电产品能效水平有关。因此,尽快地将机电产品的能效水平与国际接轨,不仅可以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提升其技术研发实力,还可以促进我国机电产品朝着绿色节能方面顺利发展。
(作者:李 明,李建军,李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