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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半月谈 时间:2012-10-16
进入2012年,欧盟将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法令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来往欧盟的航空公司今年要递交碳排放监测数据,2013年3月开始将根据监测数据和相应的配额减免,向欧盟缴纳国际航空碳排放费(即所谓航空碳税)。
与此类似,近年来,种种“绿色壁垒”凭借其高技术性等,给发展中国家出口设置了重重门槛。在欧债危机肆虐、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背景下,“绿色壁垒”更是日渐风行。(《半月谈》2012年第2期)
欧盟碳税“玩真的”
早在2009年1月,欧盟就发布了将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法令,法令规定航空公司进出欧盟以及在欧盟内部航线飞行,要为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按照一定额度付费。
起初,各国对于欧盟的此种做法置之不理。但出人意料的是,欧盟将各国认为不可行的法案一步步推向实际操作。2011年3月,欧盟正式宣布,全球4000多家经营欧洲航线的盟内外航空公司,届时落地欧盟机场的航班,均要支付“买路钱”。
各国这才意识到欧盟是在“玩真的”,马上通过发表共同声明、联合宣言等表示抗议。然而,这并未阻止欧盟的决定。美国航空运输协会等此前将欧盟诉诸欧洲法院,但最终被欧洲法院驳回。
环保部原环境与贸易专家组组长胡涛告诉记者,欧盟此举有从贸易角度削弱他国企业竞争力的目的。他解释说,如果将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欧盟便可以作为裁判员,通过各种手段,在操作层面给盟内企业以倾斜。欧盟有可能将这笔资金用于航空公司的碳减排,实际上就是变相给盟内航空公司补贴。即使是用于航空节油技术研发,也是让自己的航空公司更有竞争力。但是,此举无疑容易引发贸易战。
目前,已陆续有欧美航空公司因不愿承担欧盟碳排费带来的额外成本而上调相关航线机票价格。我国航空公司还没有提价计划。但根据研究机构预测,如果将欧盟收取的航空碳税摊到国内航空公司的欧洲航班上,平均单程航班费用将增加200元至300元。
贸易保护还是环境保护?
欧盟收取航空碳税只是国际贸易“绿色壁垒”的冰山一角。在农产品、家具、家电出口领域,都存在以环保为名的各种门槛。
日本是农产品“绿色壁垒”最为严苛的国家。从过去的十几项感官指标到目前的数百项量化标准,完全符合标准对于不少发展中国家企业而言几乎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家具行业亦是如此,绿色生态标签就是具体表现形式之一。绿色生态标签是一种环境标志制度,用以表明产品从生产到使用以及处理的全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人类、环境无危害或是危害极小,有利于资源的再利用。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0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绿色生态标签制度,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将家具纳入了绿色生态标签制度的目标产品。虽然美国未设置绿色生态标签,但它实行的《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是目前世界上最严格的木质人造板甲醛释放量标准。
在当前世界经济不景气、气候谈判踟蹰不前的背景下,“绿色壁垒”以其隐蔽性高、技术性强、覆盖面广的特点逐渐受到发达国家青睐。2011年,“绿色壁垒”一词频频出现于我国媒体的报道中,涉及农产品、家具,甚至造船、彩电等行业。
“绿色壁垒”种类繁多,如绿色标志、绿色包装、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技术标准等,高额的注册认证、技术改造费用让发展中国家出口严重受阻。
“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余淼杰认为,当前,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通过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来构筑“绿色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造成了不利影响。
“‘绿色壁垒’之所以形成,一方面是由于环境保护日趋迫切,绿色增长成为各国共识;另一方面,在WTO协议框架下,关税、配额以及反倾销等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受到越来越多的抵制,发达国家需要寻找新的措施保护本国产业利益。”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沈琪说,关键的问题是两者的界限十分模糊,很难区分到底是贸易保护还是环境保护,因此贸易保护常常披上合法合理的环保外衣,让发展中国家防不胜防。
毫无疑问,“绿色壁垒”将给我国出口造成诸多不利影响。余淼杰举例说,中国的大米要想卖到日本,现在必须经过579个项目的检测。类似技术壁垒给我国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年均15%的速度增长。
“内外兼修”应对挑战
面对愈演愈烈的“绿色壁垒”,专家建议,我国应该“内外兼修”,一方面提升我国企业的环保意识和技术水平;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谈判和制定,通过“绿色外交”增强话语权,营销“中国制造”。
“如果发现确实违背了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平等贸易原则,我国政府和企业也应向WTO等国际组织提出申诉。”余淼杰特别指出,号称“WTO第一案”的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汽油规则案便是发展中国家胜诉的典型案例,中国去年也有好几起胜诉的案例。
针对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的政策,中国民用航空局针锋相对地指出,欧盟单边行为明显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及《京都议定书》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芝加哥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规定。
由于世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WTO协议中也有专门的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原则。沈琪说:“如果发达国家单方面违背了这些原则,我们可以通过谈判、申诉等方式解决。”他指出,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过程中,应该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从长远来看,我国实现转型发展、推动产业升级是大势所趋。顺应绿色潮流,推行绿色生产和消费方式,是我国应对“绿色壁垒”的长远之道和根本之策。专家建议,我国企业应该更加积极地与国际接轨,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流程,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还可以推动企业加入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等国际标准,或者借鉴发达国家绿色认证、许可等做法,形成我国特色的“绿色产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