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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时间:2016-05-18
在全球经济持续低迷,世界各国抢占经济复苏先机的背景下,技术性贸易措施日益成为发达经济体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有力手段。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尚未建立技术法规体系,技术标准数量不足、结构不全、部分已难以适应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技术标准大都由官方制定,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余地和灵活度不足。尽快完善我国的技术法规体系已经成为一个紧迫问题。
完善技术法规体系顶层制度设计
明确技术法规的法律地位,建立统一的技术法规体系。技术法规以政府立法的形式将技术要求强制化,成为政府对本国经济规制的内容。以欧盟为例,技术法规主要是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主要包括条例、指令和决定等,作为法律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只有完全符合这些技术法规的产品才能在欧盟境内销售和使用。借鉴欧盟经验,就我国而言:一是应尽快将法律地位模糊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向技术法规转化,将标准中涉及消费品安全、健康和动植物生命、健康以及环境保护的产品共性的或通用的基本要求提炼出来制定技术法规;二是建立多层次的技术法规体系,自上而下形成配套体系。规定安全、卫生、环保的通用性基本要求;形成产品目录、特殊要求及合格评定程序;规定实施的具体事项,例如检验机构的名单、地址等信息,各种申报、验收表格格式。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建立开放的技术法规标准支撑体系。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是技术法规的自然延伸,与技术法规有机结合。欧盟通过发布协调标准(EN标准)的方式提出如何使产品符合技术法规基本要求的方法。协调标准具有“据此推断符合基本要求”的法律地位,因此生产商首选采用欧洲协调标准以达到欧盟相关指令要求。就我国而言,应通过技术法规引用,使标准成为捍卫国家经济主权、维护人民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受危害的技术利器。一是应建立与技术法规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发挥标准体系对技术法规的服务作用。二是要淡化标准“强制性”的概念,并充分利用非政府机构的标准化工作成果,使政府摆脱标准化工作“运动员”角色。
提升企业参与技术性法规体系的意识和能力。我国企业在技术法规体系中缺位情况严重。企业是市场活动的主体,也应成为技术法规体系的基础单元。应建立起一套“政府服务、企业自足、科研支撑”的融合系统吸引企业参与:一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作用,打通企业、科研院所和政府部门的人才屏障,积极开展前瞻性的科研工作和学术研究;二是制定技术法规时充分考虑我国企业诉求,重视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统筹;三是建立工作成果分享机制,加快企业检测技术、检测方法向技术标准的转化,激发企业参与体系建设的内生动力。
完善我国技术法规执法体系建设
强化质检系统对技术法规执法体系的统筹。充分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部级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构建“制定规则、管理资质、购买服务”的技术执法新体系。一是建立完善技术法规标准体系和认证认可制度体系,形成我国经济产业技术规制。质检总局两委通过规定技术要求,做好技术法规立改废释工作;通过划定技术方法,管理全国协调标准;通过规定程序要求,做好认证认可程序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通过划定评定方法则,规范合格评定市场运行。二是通过对合格评定机构的管理监督技术法规执行。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检验鉴定机构、认证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三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采信合格评定机构的结果。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杜绝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合格评定机构和市场监督机构之间实现管办分离,结果互通。
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执法决策体系。我国已经建立了C-REPAX系统,要拓宽信息采集渠道,既要收集进口检验检疫领域发现的风险信息,也要搜集医疗、学校、消防等方面的信息,强调信息快速交换。通过风险分析,当产品对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存在“严重和紧迫危险”、产品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产业对国民经济造成危害时,迅速形成决策,国家采取或拟采取紧急技术性措施以阻止或限制该产品在域内销售和使用。
完善技术法规措施执法保障。重点优化敏感产品市场准入和普通产品后市场监管。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综合运用供货商备案、指定口岸进口、口岸拦截和命令检查等技术手段和合格评定程序、自我符合性声明、第三方采信、装运前检验,高关注列表验证、抽批检验及其组合的合格评定模式。二是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代码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形成“守法诚信得便利、违法失信受惩戒”的社会氛围。三是加强基层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执法监督、举报奖励等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