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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食用农产品检验监管机制创新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时间:2016-11-29

  食品安全是全球范围内高度重视的公共安全问题。香港是自由贸易港,作为我国特别行政区,地处与世界国际交往、接触前缘,食品安全管理比内地相对规范、科学、严苛。香港市场90%以上的蔬菜、80%以上的活畜禽等食用农产品主要依靠内地供应,《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以下简称《规例》)已实施两年多,内地质检部门和企业有效应对《规例》,保障了供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对供港食用农产品检验监管机制的完善和创新,避免和减少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贸易争端,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香港食品安全管理特征

  香港食品安全管理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事前重监管体系和法律环境建设,事中重风险分析、技术监管和三方(政府、业界、消费者)合作,事后重法律惩戒,震慑力很强。

  法律体系、监管体系完善。香港食品安全监管专职机构职能相对集中,监管体系完善。所有食物安全标准都以法例形式颁布,内容细致,规定清晰,分工明确。每部法例涵盖多部附属的规例,对法例内容进一步细化,甚至以法律的形式,列出违禁添加物质名单及药物残留的最高限值。

  重视风险分析、技术监管和部门合作。香港采用国际食物安全管制机构倡导的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监管模式。机构设置上,除香港政府化验所专门设置食品检验机构外,食物安全中心也设置了食物化验组,如在文锦渡食品管制中心对从内地供港的新鲜农产品进行快速和全面检验。《食物安全条例》明确规定了食物追踪机制,确保政府在处理食物事故时,可更有效追踪食物来源,迅速辨识和联络某一组别的食物商。香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食品安全是政府、业界和消费者三方的共同责任,主张在食品安全管理中要清楚划分各方责任,并致力构建了政府、业界和消费者三方合作机制。

  法律惩戒震慑力度大。香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原则上没有处罚权,绝大多数的违法行为被视为犯罪,由法院处以刑罚,且香港食品监管法律对罚款数量及监禁时间均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规定较为严厉,香港人一旦留有犯罪案底,将难以在社会立足,震慑力十分强大。香港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较为清晰,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并提出检控,判罚属法院的范畴,扣押嫌疑人则归警方负责。违法成本高昂是香港食物安全程度较高的根本原因。

  对供港食用农产品检验监管的启示和建议

  香港《规例》平稳实施,内地应对有效,但对供港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与香港食品安全要求和发展趋势不适应、不一致的矛盾日益凸显。建议根据《食品安全法》对出口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的要求,优化供港食用农产品放行管理流程,改进检验监管方式,创新通关放行模式,实现供港食用农产品检验监管机制的完善和创新。

  转变监管方式,变“管产品”为“管体系”。检验检疫部门要转变“质量保姆”的角色,将监管重心从产品转移到监督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及效果上来,实现从“管产品”到“管体系”的职能转变,促进企业提升质量主体责任意识。如对供港活动物等出口前监装,建议可纳入企业管理体系,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举证义务,检验检疫部门结合年审和突击检查,通过核实企业监装工作的影像资料等要素进行验证,发现不符合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并追究企业责任。

  构建风险分析机制,降低供港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以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为主要内容的风险分析机制,是现代食物安全监控的重要抓手。通过风险评估选择适合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降低风险,通过风险交流达到社会各界的认同,从而使风险管理措施更加完善。建议通过对供港食用农产品制定风险管理规范、完善风险预警系统、组建风险评估专家队伍、构造风险监测网络和出台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等手段,健全信息收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内容的供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既可大大减低行政成本和检测费用,又可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加强地方部门协作,实现生产、加工的全程监控。供港食用农产品的安全保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养殖种植、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等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节均要进行监控,这就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必须与地方农林牧渔业等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的、覆盖全程的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一是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联合地方加强食品质量卫生安全管理,实行全过程质量跟踪和信息共享;二是积极发展食品冷链加工、包装、运输和储藏技术,建立健全标签标识、进货索证、档案管理、质量追溯等一系列制度;三是以应对《规例》为契机,积极推进出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突出龙头带动和示范作用,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减少供港企业的安全风险和管理成本。

  推进区域合作,创新区域一体化检验检疫通关模式。供港食用农产品绝大部分属于鲜活商品,如蔬菜、活畜禽、水生动物等,更加迫切需要出口直放。在监督方式得到转变,变“监管”为“监督”后,出证的内地检验检疫部门对供港食用农产品质量负监督责任,供港食用农产在口岸报检换证(“换证凭单”换成“通关单”)和口岸查验已成多余的一道坎,有必要“自我革命”。目前,广、深、珠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合作,泛珠三角区域通力协作,有效创新区域一体化检验检疫通关模式。建议进一步简化和优化供港食用农产品申报验放流程,优化和完善直通放行新模式,全面实现供港食用农产品出口直放,有效提高供港食用农产品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

关键字: 食品安全  农产品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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