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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SGS 时间:2013-03-20
在国际市场,儿童睡衣是一类特别值得关注的产品,因为考虑到儿童玩耍的特性,由于年纪小缺乏危险意识,可能造成一定的危险;又因为纺织品由于其本身结构特点,当睡衣与火源接触时,会引起燃烧而危害安全。这使得儿童睡衣的燃烧性能是该类产品安全问题中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所以,它引起各国当局、制造商或销售商以及消费者的广泛关注。一些发达国家对此都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对睡衣的阻燃性能提出了要求,并要按照法规中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达不到所规定要求的商品将被禁止进口和出售。
本文将针对各个主要国际市场上对于儿童睡衣的燃烧要求及相应的标识要求在法规、管辖的产品类别、执行的测试方法、燃烧性能要求以及燃烧相关的标识要求等方面进行分析,方便读者进行对比。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市场
一、执行法规
澳大利亚Legislative Instrument 2007 No 21; Trade Practice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Standards) (Children’s Nightwear and Paper Patterns for Children’s Nightwear) Regulations 2007即《2007年贸易惯例(消费品安全标准)(儿童睡衣与儿童睡衣纸版)法规》规定,采用标准AS/NZS 1249:2003 Children’s nightwear and limited daywear having reduced fire hazard即澳大利亚/新西兰《减少着火风险的儿童睡衣与受限制日间服装》标准。在新西兰,根据Product Safety Standard (Children’s Nightwear and limited Daywear having reduced fire hazard) Regulations 2005即《2005年产品安全标准(着火风险减少的儿童睡衣与受限制日间服装)》,AS/NZS 1249:2003自2006年8月12日起已生效。值得注意的是,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销售儿童睡衣,设计人员还必须参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相关设计要求。
此外,澳大利亚的各个州都有自己的技术法规,关于纺织品服装阻燃性能方面,西澳大利亚州(Western Australia)颁布了《公平贸易法令1987》和《公平贸易(儿童晚装和产品信息标准)条例1988》,塔斯马尼亚州(Tasmania)颁布了《可燃性衣服法令1973》和《可燃性衣服条例2002》新南威尔士州(New South Wales)颁布了《公平贸易(一般性要求)条例2002》。这些技术法规中主要对尺寸在0~14之间的儿童晚装的阻燃性能和测试方法进行规定。下文主要对AS/NZS 1249进行分析。本标准的目的在于为评估儿童睡衣的着火危险性提供准则,并以此进行相应的服装分级和标签标识。
二、管辖的具体产品类别
本标准适用于尺寸范围为00到14码(按AS/NZS 1182:1999标准《婴儿与儿童内外衣服装尺寸编码方案》)的儿童睡衣,例如睡衣、睡衣裤、睡袍、浴袍等,其中包括:
a)尺寸为00到2的针织连身装(all-in-ones),紧身部位占全部面积的80%及以上;
b)公认的、专门款式的睡衣;
c)尺寸为00到2的机织连身装(all-in-ones),以及尺寸为2以上、款式为睡衣的机织连身装;
d)常作睡衣用的宽松型的拳击式短裤;
e)有袖或袖窿开口的婴儿睡袋。
不包括:
a)主要由针织物构成的尺寸为00到2,并且面料平方米克重大于280g/m2,明显白天穿着的连身装;
b)主要由针织物构成的尺寸为00到2,并且面料平方米克重小于280g/m2,紧身部位小于全部面积的80%,明显白天穿着的连身装;
c)由机织物构成的尺寸为00到2的连身装,以及尺寸为2以上,款式明显不是睡衣的连身装;
d)通常作内衣的紧身款拳击式短裤;
e) T恤衫;
f)床单和毯子;
g)没有有袖或袖窿开口的婴儿睡袋。
此外,根据睡衣特性和相应的燃烧性能,该标准规定了以下4类的儿童睡衣,列表如下:
三、执行测试方法
第1类要用ISO6941和ISO10047两种方法测试。
第2到第4类要用ISO10047进行测试。
ISO6941的测试原理是将规定的燃烧气(丙烷或丁烷)所产生的规定点燃火焰施加于垂直纺织试样一定时间(10s),记录火焰通过位于一定距离的标志线之间的时间。ISO10047的测试原理是用规定的火焰(丙烷或丁烷)将织物的毛绒部分点燃(1s),记录火焰蔓延到位一定距离标志线的时间。
四、燃烧性能要求
上述4类儿童睡衣应分别满足以下燃烧性能要求:
1.第1类服装
–织物的燃烧性状要求
Ø火焰蔓延时间:当按ISO6941试验时,火焰蔓延时间在长度和宽度方向平均值应>="12秒,单个值>="10秒,该要求应该在洗涤前以及洗涤后都符合
Ø起毛或起绒织物(fabrics with pile or nap)的表面燃烧时间:当按照ISO 10047试验时,起毛或起绒织物,包括巴斯克紧身衣(Basque)洗涤后,其表面燃烧时间在10秒或以上。如果服装里子是起毛或起绒织物,且不符合表面燃烧时间的要求,则应在服装的较下边缘包括任何长度的袖子、腰部以下的所有开口部分、裤口,它们延伸至服装内部至少2.5cm处的地方,应该是无起毛或起绒的织物。
Ø织物和装饰物的联合:
本标准要求应该对织物和装饰物的组合剪取试样进行试验,点火点(距试样底部20mm)在装饰物的底部边缘,试验按ISO 6941进行,点火时间10秒。
–装饰物:如果服装和装饰物的组合确认符合规定的火焰蔓延时间和表面燃烧时间的要求,则对装饰物的使用没有限制,否则对装饰物的使用有限制。
–服装领口部分的附件(不包括巴斯克紧身衣(Basque)):如果服装织物和领口附件的联合符合火焰蔓延时间和表面燃烧时间的要求,则它们的使用不受限制,否则服装领口部分任何其他的宽度和长度受限制(如使用)。
–火灾风险信息标签:在服装上附上显示符合本章要求的的标签。
2.第2类服装
–起毛或起绒织物(fabrics with pile or nap)的表面燃烧时间:符合第1类服装的要求。
–尺寸要求服装尺寸:应该符合第2类服装的要求(查2类服装尺寸要求)。
–装饰物:符合第1类服装。
–服装领口部分的附件(不包括紧身服):应该符合第1类服装的要求。
–连接件(FASTENINGS):上衣长度以下有连接件的服装应该确保下边缘内有15cm的包边(closure)。
–火灾风险信息标签:在服装上附上显示符合本章要求的的标签。
3.第3类服装
–起毛或起绒织物(fabrics with pile or nap)的表面燃烧时间:符合第1类服装的要求。
–火灾风险信息标签:在服装上附上显示符合本章要求的的标签。
4.第4类服装
–起毛或起绒织物的燃烧性状要求:符合第1类服装的要求。
–含有纤维素纤维、醋酯纤维、腈纶纤维的织物的使用:含量或它们的混合物总含量等于或大于50%,质量小于130g/m2 ,以及服装中使用了这种织物,则服装的长度应该服从第4类服装的限制规定(具体查第4类服装的表格)。
–装絮棉的织物:不符合第1类服装燃烧性能的装絮棉的织物,纤维素纤维、醋酯纤维或腈纶纤维的含量,或它们的混合物总含量,应小于50%。这种织物的外层也符合这个要求。
–婴儿睡袋的底部设计成开放式
有袖子的,或有臂开口的,有或没有前面或后面开口的,以及它们设计成用纽扣、或拉链、或拉带、或其他可再闭合的连接件,沿着底部或于底部交叉开口的,应该符合本章的要求,除非它们符合Section 1中关于第1类服装的要求。
–底部永久闭合的睡袋
有袖子的,或有臂开口的,有或没有前面或后面开口的,但是他们用固定设计的方法沿着底部或于底部交叉处永久闭合,或用机械接缝,这种婴儿睡袋不要求符合4.2或4.3条,但是标识为第4类服装,除非它们符合Section 1中关于第1类服装的要求。
不符合以上类型要求的服装会被认为具有高易燃性的等级,因此不能用作为儿童睡衣。
五、燃烧相关的标识要求
在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标签不仅涉及最终的衣物还包括在零售市场销售的用于制作睡衣的图样。在服装须附有显示符合相关要求的火灾风险信息标签。附在衣服上的标签进行耐久性的测试。四种类别中不符合其中一种的可燃性以及设计限制规定的衣服和材料则不能作为睡衣出售。
具体各类服装应标的火灾风险信息标签如下表所示:
日本市场
日本对儿童睡衣类产品没有特别规定其阻燃性能要求,但其消防法要求在公共建筑内以及需要防火的场所中使用的窗帘和地毯类纺织品必须具有一定的阻燃要求。
中国市场
我国在这方面还是空白。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951-1998《阻燃机织物》在06版已经更改为推荐性标准,名称也改为《阻燃织物》,将织物分成三大类,并明确了B1级和B2级的各自要求。但对于儿童服装的燃烧要求,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正式颁布。
总结
值的注意的是,以上对各国对于睡衣的相关法规或标准进行了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国家对同一类产品的测试方法和评价标准有所不同,要求的法律力度也不尽相同。中国的出口加工及贸易商必须加以了解和区分,要根据产品销售目的国的具体要求来进行设计、生产、测试以及标识。